发布时间:09-06 10:01 阅读:8
营业性演出许可申办要求
一、主体资格要求
1. 依法设立: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演出经纪机构、文艺表演团体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。这意味着申请者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相应的法律地位。
2. 经营范围:对于公司或机构而言,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明确包含与营业性演出相关的内容,如“演出经纪”、“文艺表演”等。
二、专业人员与资金要求
1. 专业人员:申请主体需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,特别是演出经纪机构,应至少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,并持有有效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。
2. 资金实力:申请者需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,以确保能够承担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各项费用。
三、场地与设备要求
1. 演出场地:申请者必须拥有或租赁适合演出的场地,该场地需符合国家关于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相关规定,包括安全、卫生、消防等方面的要求。
2. 设备设施:演出所需的器材设备应齐全、完好,并符合国家标准和演出要求。申请者需确保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行,并在演出期间提供必要的维护和支持。
四、守法与信誉要求
1. 守法记录:申请者在申请之日前一定期限内(通常为三年),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违法违规记录,且未被吊销过《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》。这是确保申请者具备良好的守法意识和信用记录的重要条件。
2. 信誉良好: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,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。这有助于提升申请者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。
五、申请材料要求
•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;
• 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演员身份证明;
•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;
• 演出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;
• 演出节目单及视听资料;
•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、应急疏散预案;
• 依法取得的安全、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