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09-06 09:50 阅读:7
营业性演出许可申请条件
一、申请主体资格
1. 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、文艺表演团体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:这些主体需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资质,能够承担演出活动的组织、管理和责任。
2. 特定情况下的经验要求:对于申请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的,申请主体需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,并需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(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)。
二、演出活动合规性
1. 遵守法律法规:申请主体需确保演出活动不违反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2. 无违法记录:申请主体在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(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)需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。
3. 禁止性规定:营业性演出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、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违法内容,也不得含有淫秽、色情、邪教、迷信或暴力等不良元素。
三、申请材料准备
1. 基本材料:包括但不限于《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》、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副本(或相关备案证明)复印件、演员名单及身份证明、演出协议或书面函件等。
2. 特定材料:对于涉及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的,还需提供近2年内无违反《条例》规定的书面声明、外国人护照及短期工作证明等特定材料。
3. 资金与设施:申请主体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适合演出的建筑物、器材设备等,以确保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。
四、其他条件
1. 安全保障:申请主体需制定并提交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》和《灭火、应急疏散预案》等安全保障措施,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。
2. 消防与卫生:演出场所需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条件的相关标准,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。
3. 实体办公地址:申请主体需具备实体办公地址,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管理。